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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减刑”这件事
家属最关心,也最容易道听途说
有人表示得找关系
有人直言要花大钱
别信,这些是“诈骗”
减刑靠“悔改表现”说话

减刑没有
“走关系”“花钱买”的捷径
全看法定条件和狱内改造表现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规定,被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,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的,或者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刑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应当减刑。
具体起始时间、间隔、幅度按刑期和罪名不同而有差异,可查阅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(法释〔2016〕23号),或以服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告知为准。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有“立功表现”:
(1)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;
(2)检举、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,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,经查证属实的;
(3)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;
(4)在生产、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,成绩突出的;
(5)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,表现积极的;
(6)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。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有“重大立功表现”:
(1)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;
(2)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,经查证属实的;
(3)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;
(4)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;
(5)在日常生产、生活中舍己救人的;
(6)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,有突出表现的;
(7)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。
“悔改表现”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。
罪犯在服刑期间存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行为的,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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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请减刑≠减刑成功
是否减刑以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为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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