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女子监狱
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
〔2025〕闽女监狱减字第717号
罪犯王鸿,女,1988年4月26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无职业。
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(2016)闽09刑初39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王鸿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继续追缴王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0元。宣判后,被告人不服,提出上诉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(2017)闽刑终96号刑事裁定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核准以贩卖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鸿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。死缓考验期2018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。2018年1月23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。2020年6月19日,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(2020)闽刑更152号刑事裁定,对其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,2020年7月7日送达。2024年5月24日,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(2024)闽刑更98号刑事裁定,对其不予减刑,2024年6月6日送达。属普管级罪犯。
罪犯王鸿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,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,具体事实如下:
认罪悔罪:能服从法院判决,自书认罪悔罪书。
遵守监规:考核期内违规17次,经民警教育,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,接受教育改造。
学习情况:能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。
劳动改造:能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
奖惩情况:该犯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12月累计获考核分1858分,2020年1月至2025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7220分,合计获得考核分9078分,表扬11次,物质奖励4次;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12月违规3次,累计扣考核分30分,2020年1月至2025年7月违规14次,累计扣考核分74分。
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15800元;其中本次提请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4800元。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人民币277.52元,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447.95元,(2025年8月14日用狱内账户缴纳人民币3000元)。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2日财产性判项复函载明:截至2025年8月22日止,被执行人王鸿于2019年12月12日缴款1000元,2023年8月28日缴款6000元,2023年12月19日缴款3300元,2024年12月12日缴款2500元,2025年8月14日缴款3000元,合计缴款15800元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;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未发现罪犯王鸿存在拒不交代赃款、赃物去向情节,未发现存在隐瞒、藏匿、转移财产情节,未发现存在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情节,未发现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情形。
财产性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30%,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。
本案于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1月6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。
因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七条、第七十八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建议对罪犯王鸿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。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。
此致
福建省福州市高级人民法院
附件:⒈罪犯王鸿卷宗叁册
⒉减刑建议书伍份
福建省女子监狱
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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